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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管理辦法
來源: | 作者:shanxizhihe | 發布時間: 1108天前 | 1459 次瀏覽 | 分享到:

西安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全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西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以及周邊地區已發生重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可能誘發本市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與處置工作。

第三條 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堅持統一指揮、聯防聯動、及時響應、專業應對、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工作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社會參與的基本模式。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西安市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全面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六條 西安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是市應急委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主要負責協助市委、市政府領導指揮與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第七條 市應急委依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下設若干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全面負責較大級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工作。專項指揮部設指揮長、副指揮長。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 專項指揮部一般由指揮部辦公室和常設工作組組成。

(一)指揮部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處室、市應急辦以及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辦公室組成,主要負責信息匯總、會議組織、督促檢查等工作,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

(二)常設工作組由專業處置組、醫療救治組、宣傳輿情組、物資保障組、安全穩定組和專家指導組組成。

1.專業處置組由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組織,主要負責應急處置與應急救援工作。

2.醫療救治組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主要負責醫療救治工作。

3.宣傳輿情組由宣傳部門牽頭,主要負責對外宣傳和輿情引導工作。

4.物資保障組由事發地區縣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牽頭,主要負責應急處置與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工作。

5.安全穩定組由公安部門牽頭,主要負責安全警戒和社會穩定工作。

6.專家指導組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主要負責應急處置專家的調用工作,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專項指揮部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警戒防控組、涉外協調組、交通查控組、市場監管組、基層防控組、執法檢查組、信息保障組、環境檢測組、氣象保障組、監督檢查組、人力資源組等若干組織保障機構。

第九條 專項指揮部處置突發事件時,可視情況設立前方指揮部。

前方指揮部指揮長由專項指揮部指揮長授權,與區縣或開發區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指揮部共同組成。

前方指揮部主要負責現場決策會商,調動相關資源,組織制訂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現場維護、信息傳遞和督導檢查工作,依據授權及時發布事件信息,督導處置部門履行職責等。根據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需要,前方指揮部可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十條 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對已發現的突發事件跡象,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綜合研判分析,及時向市政府提出防范與應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對可以提前預警的突發事件,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會商分析,對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趨勢、強度、影響范圍以及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進行研判,提出預警建議,市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進入預警期。

第十二條 宣布進入預警期后,市級相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展開預警行動。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市政府及時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十三條 發改、工信、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依規做好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第四章  指揮與處置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是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信息報告第一責任人。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是信息報告的相關責任部門。

獲悉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信息的行政機關和各級應急指揮中心等具有信息報告職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或通報信息。對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段的突發事件以及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立即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信息報告落實首報、續報和終報程序。首報要快,以報事為主;續報要詳,以報情為主;終報要實,以報結果為主。

第十五條 突發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可分為特別重大(級)、重大(級)、較大(級)和一般(級)四個級別。

一般(級)突發事件由市級相關部門啟動部門應急預案組織處置。

較大(級)突發事件由專項指揮部指揮長啟動相應市級應急預案,組織基本響應,市應急辦協助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啟動重大(級)以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時,由市委、市政府組織應急指揮與處置,市應急委具體實施。

第十六條 較大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專項指揮部指揮長立即組織成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視情況派遣1名副指揮長趕往事發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展開工作。專項指揮部應迅速進入相應應急指揮中心集中辦公。根據事件處置進程,不斷優化應急工作機構。

事態發展發生變化時,專項指揮部指揮長應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并由市應急委主任決定應急指揮權限及響應級別的調整。

第十七條 到達現場的應急力量應當在前方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前方指揮部開設統一臨時指揮與處置點、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上一級工作組到達現場后,前方指揮部與其對接,接受現場技術指導,做好相應的配合與協調工作。

第十八條 現場處置的基本程序:

(一)召開現場指揮與處置工作會議,明確任務與分工;

(二)建立健全現場通信聯絡網絡,明確協調負責人;

(三)組織分析研判,確定處置工作要點;

(四)制定現場處置工作實施方案;

(五)檢查督導各應急工作組職責履行情況;

(六)及時向專項指揮部反饋事件處置情況,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以突發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將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由內向外劃定為核心處置區、安全警戒區和外圍管控區。

核心處置區為搶險救援處置工作區域,由消防救援部門或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組織劃定,并設置警戒線。相關區縣公安機關應當禁止除搶險救援處置人員以外其他人員進入該區域。

安全警戒區為現場處置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工作區域。由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區縣政府劃定,并設置警戒線,區縣公安機關應當對進入現場人員核驗身份,除參與事件處置人員和車輛外,禁止與事件處置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前方指揮部設置在安全警戒區。

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設置外圍管控區域,對社會秩序進行臨時管控。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和管理,做好應急通行路線規劃,及時將行駛路線規劃通知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和前方指揮部。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級宣傳部門應指導涉事主體單位(部門),主動及時對外發布信息。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時,應急指揮機構設立應急新聞中心,確定新聞發言人,市級宣傳部門指導配合做好新聞發布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級宣傳部門、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指導涉事主體單位(部門),做好突發事件輿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引導和回應工作,解疑釋惑,引導網民群眾依法、理性表達意見。網信、公安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置虛假信息和信息發布機構(個人)。

第二十二條 突發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有啟動響應權限的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逐步解除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現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前方指揮部停止運行,進入過渡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會同區縣政府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評估,及時制定善后處理方案和恢復重建計劃,落實資金、物資等保障,做好善后救助和心理疏導。

第五章  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市應急辦負責對市級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應急準備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級相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本系統落實應急準備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專項指揮部負責對各成員單位處置突發事件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起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工作報告,經專項指揮部指揮長同意后,報送市應急委。

第二十五條 對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工作中造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后果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縣、開發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措施或方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